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关于全面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区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安全管理,规范飞行及相关活动,维护公共安全、飞行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名登记强制要求
登记范围:全区范围内的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持有的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包含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以及自制无人机)均需登记;执行军事、警察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登记方式: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电脑端登录网址:https://uom.caac.gov.cn;手机端进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系统APP”简称“UOM APP”,按流程完成注册登记后,将生成的二维码粘贴在注册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上。
二、公安机关备案要求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应当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系统注册登记信息报派出所备案。
(一)个人持有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无人机、购买凭证、实名登记标识二维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备案。
(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持有者(含科研、业务使用):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购买凭证、实名登记标识二维码、无人机照片,到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
(三)无人机转让或者信息变更需及时在UOM平台更新,同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登记备案时间
现已购买的无人机,登记备案时间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新购买的无人机,登记备案时间为购买之日起10日内。
四、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六)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七)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一)根据2025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利用无人机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采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未实名登记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以及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行为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无人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请全区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航空安全和公共秩序,确保飞行活动合法合规。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2025年12月26日
来源:融北湖
作者: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编辑:梁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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