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北湖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郴州市某某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9日,郴州市市监局、北湖区市监局联合行动对郴州市某某车行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S2311Z)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反射器”“蓄电池防篡改”“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GB42295-2022要求。2026年3月,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3298.5元;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二
郴州市北湖区某某电动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9日,郴州市市监局、北湖区市监局联合行动对郴州市北湖区某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7538Z)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和GB42295-2022要求。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7日因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受到本局行政处罚,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2026年3月,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6450元;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三
郴州市某某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10日,郴州市市监局、北湖区市监局联合行动对郴州市某某车行销售的“大阳”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2301Z)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GB42295-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建立电动自行车采购、销售台账。2026年3月,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625元;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四
郴州市北湖区某某电动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0月1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监督处《提醒敦促函》要求,对郴州市北湖区某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3台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当事人未依法建立购销台账,未留存销售凭证;案发后自行建立购销台账。2026年4月,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6445.5元;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该批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郴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北湖大队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CCC认证、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注意核对CCC认证、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等信息,如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融北湖
作者: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梁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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