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城管执法支队市政公用大队收到北湖区燕泉街道移送线索:燕泉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人员巡查发现,郴州某气体有限公司三里田供应站违规储存56瓶15kg装液化石油气重瓶,超出该Ⅲ类网点核定储气容量。
接到线索后,市政公用大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经查,该供应站为Ⅲ类燃气经营网点,根据相关规定,Ⅲ类站储存钢瓶总容积不得超过1立方米,折合15kg规格钢瓶最大储存量为28瓶。涉事站点3月5日实际储存15kg液化石油气重瓶56瓶,属于典型的违规超量储气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供应站已将超量储存的燃气重瓶转移至安全场所,现场留存15kg液化石油气重瓶26瓶,符合核定储存标准。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郴州某气体有限公司三里田供应站超量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相关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市城管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依法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
法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警示
燃气储存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绝非“多多益善”。各燃气经营网点及从业人员要深刻吸取本次案例教训,严守安全底线:
一是严格合规储存。严格按照核定容量、安全规范储存气瓶,坚决杜绝超量储存、混存乱放、违规堆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常态自查自纠。定期开展燃气储存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整改储存环境、气瓶摆放、安防设施、通风防火等各类安全隐患。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切实筑牢燃气安全防线,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融北湖
作者:林邑城事 市城管执法支队
编辑:梁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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